1. 會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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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博愛醫院歷屆總理聯誼會鄭任安夫人學校家長教師會」 |
2. 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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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的會址是:屯門屯利街3號 |
3.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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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增加家長與教師的了解,討論共同關心的教育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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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會作為家長與學校的橋樑,在學校管理上,家長可透過本會向校方提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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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發揮家長潛能,以協助改善學生的福利,增加學校資源,協助校政建設。 |
4.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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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下列人士均具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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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家長會員:凡正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以家庭為單位),均為家長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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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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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名譽會員:凡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師,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後,可以義務形式參與本會任何活動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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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具教師及家長雙重身份者,只能選擇教師會員身份入會。
☆ 每一家庭只接受一位家長成為家長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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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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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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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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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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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本會所有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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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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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應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依從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應在新學年指定時間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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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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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員: 每年必須繳交會費
教師會員: 毋須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 毋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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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會員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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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每年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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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除會員年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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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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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反本會會章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得刪除該名會員的會籍,又或自動退會者,其所繳費用,概不獲退還。 |
5.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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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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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之後,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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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常務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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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於各委員任期屆滿時舉行選舉,選出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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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在接獲最少30名會員聯名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 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14日送交各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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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法定會員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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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常務委員會由17名委員組成,其中12名為家長會員、5名來自教師會員,另設候補委員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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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常務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法:
常務委員會委員可由家長會員自薦或經其他會員推薦提名競選,再經會員大會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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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
5位教師會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成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並且在會上獲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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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應選出以下的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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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主 席 (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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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副主席兩位(家長、教師會員各一名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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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秘 書兩位(家長、教師會員各一名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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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司 庫兩位(家長、教師會員各一名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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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連選連任,最多可連任三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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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倘候補委員不足填補出缺委員人數,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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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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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不少於9人出席,方屬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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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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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
6.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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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候選人資格: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每個家庭只可派出一位代表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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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投票人資格: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具資格投票。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須以個人身分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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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人數和任期: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兩年。(由當選年份之九月一日起至兩年後之八月卅一日止)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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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提名程序:
i)由本會發函通知家長,提名期限不少於兩星期。函件中列明選舉安排之詳情。
ii)家長可填寫「提名表格」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不設和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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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公布結果:本會將於選舉進行後兩星期內,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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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上訴機制: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後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上訴,並須列明上訴理由。上訴委員會於接獲上訴文件一星期內召開會議,並於兩星期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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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規定須依照《教育條例》第30條及第40AL、40AO、40AS、40AV、40AX條而遵行。 |
7. 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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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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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及每年的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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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運用所撥給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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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的人員簽署,方屬有效:主席和司庫,及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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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尋求解決方法。 |
8. 核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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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帳目經本會聘任之義務會計師審核並簽署;或經一名常務委員會以外之會員查核並簽署,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
9.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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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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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將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