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屯門區小學校長會會章

本會章經於2014年6月26日之特別會員大會獲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  名稱:本會定名為屯門區小學校長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二)  會址:本會之會址於屯門友愛邨第五小學校舍,日後如有更改,需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社團註冊處批准。

(三)  宗旨:1. 聯絡區內小學校長,並提供交流教育及行政經驗之機會。

                2. 代表區內小學與教育局及有關政府部門聯繫,發揮溝通橋樑之作用。

                3. 推行及關注與教育有關事宜。


第二章    會員

(四)  會員資格:所有現職屯門區之小學校長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若會員停止本區校長職務,其會員資格亦告終止。

(五)  入會手續:凡本區小學校長申請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具申請入會表格,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六)  會員權利:

1. 獲寄發會員大會通知,並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執行委員會委員之權利。

3. 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權。

4.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七)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保持本會之名譽。

3. 繳交會員大會決定之會費,直至會員大會另行決定為止。會費為每年港幣一百元正,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4. 會費只供本會日常行政開支及作為推動本會宗旨之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八)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九)  執行委員會由九人組成。根據教育局小一學校網將屯門區分為70及71兩個小區,並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按兩個小區的學校數目的比例,分別選出代表小區的執行委員,另每小區各設候補委員四名。然後於七天內舉行執行委員會會議,進行互選,選出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及聯絡三名,再通告各會員。

(十)  所有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十一) 出缺:

1. 如遇主席出缺時,執行委員會將在三位副主席中推薦一位出任主席之職;

在副主席以外的委員中推薦一位出任副主席;並推薦候補委員依次出任執行委員。

2. 如遇副主席出缺時,執行委員會將在主席及副主席以外的委員中推薦一位出任副主席之職;並推薦候補委員依次出任執行委員。

3a. 如遇主席、副主席以外之委員出缺時,執行委員會將推薦候補委員依次出任執行委員。

3b. 如出缺委員為秘書或司庫,執行委員有權重新安排主席與副主席以外各委員的職位。

4a. 若上述1至3項的首名候補委員出缺,則由次名候補委員出任,如此類推。

4b. 若四名候補委員仍未足以填補執行委員出缺數目,則由執行委員會主持選舉,由會員選出新候補委員,再由執行委員會推薦其出任委員。

5. 執行委員會中任何職缺,接任之委員應任職至選舉年度之周年會員大會止。

6. 在安排候補委員填補執行委員的空缺時,必須維持兩個小區的執行委員的數目比例不變。

(十二) 應屆執行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本會可聘任受薪職員,受聘條件由執行委員決定。

(十三) 周年會員大會之工作:

1. 聽取及考慮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如認為該報告適合,可予接受。

2. 聽取及考慮上年度之財政結算,如認為合理,可予接受。

3. 於選舉年確認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候補委員之委任。

4. 處理任何可在該會議方便處理的事宜。

(十四) 執行委員會之功效能:

1.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策劃及組織各項活動。

3. 推行日常會務。

4. 向會員大會提供意見及編製報告。

5. 控制及管理本會之財政及資產。

(十五)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職權:

1.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各委員進行工作,主持各項會議。

2. 副主席:襄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其中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3. 秘書:主理本會一切文書工作,保存印鑑及文件,準備會議議程,寄發開會通知及紀錄會議議決案。

4. 司庫: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製每年財政結算送交會員大會通過。

5. 聯絡:負責聯絡會員事宜。

(十六) 為便於聯絡起見,將本區小學劃分為兩個小區,劃分標準參考小一學校網,以學校地理位置為主。應屆執行委員會應按時檢討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會議

(十七)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學年最初之三個月內由執行委員會召開。秘書須於開會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至少為會員人數三分之一。如出席人數不及法定人數則宣告流會,並自動在第七日後於相同時間及地點再次召開會議,是次續會之出席會員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十八) 特別會員大會:在過半數之執行委員或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下,秘書須盡速通知會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仍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其出席法定人數與周年會員大會相同,惟於大會開會時仍未足法定人數時,則該會議將宣告無效,予以取消。

(十九) 主席須於適當的時候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惟最少每季召開一次。秘書在主席指示下須最少於每次會議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委員。以過半數出席之執行委員為合法人數。

(二十) 所有決議案須經出席之會員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表決時,如票數相同,主席有權加投一票。

(廿一) 如主席及全部副主席於會議時均缺席,各執行委員須於其中另行推選一人為該會議主席。


第五章    選舉

(廿二) 任期: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滿之後在周年大會中改選,連選得連任,惟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廿三) 投票:於任何會員大會,每一出席之會員或其代表只能投一票。除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及開除會員會籍須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執行外,其他任何決議案只須半數以上票數贊成即可通過執行。


第六章    財政

(廿四)

1. 所有收入必須存入本會名義之銀行戶口。

2. 本會所有與支出有關之票據必須經由主席、秘書及司庫任何兩人聯署方為有效。


第七章  債務及責任

(廿五) 本會所有債務由當屆執行委員會委員負擔。


第八章  附則

(廿六) 本會執行委員如未經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同意不得以本會職銜名義向外發表意見。

(廿七) 必須有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四分三會員人數贊成,本會才得解散。若解散時,尚有剩餘資產,應轉贈合法之慈善機構。

(廿八) 任何修改本章程之動議,須得會員或特別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人數通過方能修改,並經社團註冊處批准,方能生效。